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民申78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与广深高速公路交界东南金运世纪大厦**A-L单位,3楼A-L单位。
法定代表人:李家恒,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罗丹,该公司员工,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杨晓岗,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南部县。
原审
被告:四川恒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孵化园A2-301。
法定代表人:毛春玲。
原审
被告:北京福满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安乐林路**惠达商务会馆3306
法定代表人:廖春明。 申请再审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晓岗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1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被告住所地或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审法院未向再审申请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程序违法。被保险人出险时职业类别不符合我公司合同约定范围内职业,且属于合同责任免除项第六条“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我公司拒赔理由成立。请求撤销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1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驳回杨晓岗的诉讼请求。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本案中,南部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通过邮政快递向申请再审人邮寄送达应诉文书及开庭传票等,申请再审人收发室拒收,应当视为已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张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法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原审中申请再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其在申请再审中认为南部县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一般不应为其再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本案中,申请再审人未提起上诉,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南部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1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且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也未提供充分的新的证据。 综上,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邱书培
审 判 员 赵建华
审 判 员 韩 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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