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726民初1282号
原告:崔林,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郭德起,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原告崔林与被告郭德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德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依法偿还原告借款41000元违约金5000元,共计46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7日,被告郭德起因资金需要从原告处借款现金77000元并于同日通过微信转账交付,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8你那12月7日至2018年12月27日共计20天,如不能按照约定归还借款,被告应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但被告偿还36000元后剩余借款到期后一直不予偿还,故起诉。被告郭德起经本院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7日被告郭德起向原告崔林借款77000元并向原告出示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借款人郭德起(身份证号:)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出借人崔林借款人民币(柒万柒仟元整),该借款出借人确认于2018年12月7日通过微信转账已支付给郭德起,人民币(四万元整),现金支付人民币(三万柒仟元整),借款人已经收到,借款期限自2018年12月7日至2018年12月7日,共计20天,按照每天四千元整人民币归还支付,如借款人郭德起不能按本借条约定及时归还借款,出借人崔林随时要求借款人归还全部借款并要求支付逾期不还违约金,人民币伍仟元整,如果不履行承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立此为据借款人:郭德起2018年12月7日担保人:樊辉2018年12月7日”。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借贷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郭德起借原告崔林现金77000元,作为债权人原告崔林有权请求作为债务人的被告郭德起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在被告郭德起偿还36000元后,剩余41000元被告郭德起不予偿还,现原告崔林向被告郭德起主张实现该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崔林主张的违约金5000元问题,因系原、被告之间的约定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德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崔林偿还借款及违约金共计46000元整。
二、驳回原告崔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被告郭德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段海鲁
审 判 员 吴宗营
人民陪审员 马俊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 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