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执15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昌吉市吉祥砂场。 住所地:昌吉市。 经营者:何景俊,该单位场长。
被执行人:五家渠秦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新疆五家渠。
法定代表人:邓选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秦园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
法定代表人:邓选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邓选奎,男,汉族,1958年1月8日出生,住五家渠市。 本院受理执行的昌吉市吉祥砂场与五家渠秦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秦园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邓选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新2301民初332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14日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5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
一、被执行人在2019年6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200000元案款,自2019年7月起至2020年3月30日,每个月向申请人支付案款100000元,自2020年4月起每月向申请人支付200000元案款,直至付清全部案款;
二、申请人不承担以上案款的税金;
三、在延期付款期间,如申请人同意用被执行人生产的商砼或提供的其他非现金财产抵偿债务,被执行人应积极配合申请人办理财产过户、转让手续;
四、案外人马举昌、曹辉军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新2301执1510号案件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可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俊文
审判员 蒋根军
审判员 王学宝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兴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