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81民初3939号
原告:于法辉,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曹先富,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于法辉诉被告曹先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经查证后本院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于法辉的起诉。 原告于法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闻庆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俞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