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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281执675号

申请人闫肃杨延生夏令军于爱泉与被执行人马德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爱泉;杨延生;闫肃;夏令军;马德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281执675号

申请执行人:于爱泉,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申请执行人:杨延生,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申请执行人:闫肃,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申请执行人:夏令军,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执行人:马德军,男,汉族,农民,住讷河市。本院在执行于爱泉,杨延生,闫肃,夏令军与马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约定履行期限,案件正在履行过程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黑0281执675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文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海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