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281执675号
申请执行人:于爱泉,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申请执行人:杨延生,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申请执行人:闫肃,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申请执行人:夏令军,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执行人:马德军,男,汉族,农民,住讷河市。本院在执行于爱泉,杨延生,闫肃,夏令军与马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约定履行期限,案件正在履行过程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黑0281执675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文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海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