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303民初1066号
原告:雍巧会,女,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8日,户籍地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勇,南充市高坪区高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南充市高坪区高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洪宽,男,汉族,生于1959年6月9日,住南充市高坪区。
第三人:雍光辉,女,汉族,生于1968年6月20日,户籍地南充市高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芳,南充市高坪区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雍巧会诉被告秦洪宽、第三人雍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9年6月3日开庭审理,原告雍巧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勇、杨敏,被告秦洪宽,第三人雍光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雍巧会诉称,原告雍巧会、第三人雍光辉曾经合伙经营建材商店,被告秦洪宽2018年在此购买瓷砖,欠下货款10000元至今未付,原告来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秦洪宽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秦洪宽辩称其当时系陪同弟弟秦洪全(音)买砖,买主是秦洪全,支付货款与己方无关。 第三人雍光辉认可被告秦洪宽的辩称。 雍巧会、雍光辉在庭审中均确认:双方合伙出资各半;门店位于,取名“英伦陶瓷”;除本院受理的(2019)川1303民初1058、1063、1066三个案件之外,“英伦陶瓷”店无其他债权;对债权双方应各得一半。 本院
经审理查明:雍巧会、雍光辉系姐妹关系,二人曾于2018年等额出资在高坪区开设“英伦陶瓷”店经营建材,因经营不善,该店于2019年初停业,雍巧会、雍光辉反目成仇。雍巧会以“英伦陶瓷”店有三笔货款应收回、但又得不到雍光辉配合为由,自行来院起诉,本院均立案受理,案号分别为(2019)川1303民初1058、1063、1066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雍巧会对被告秦洪宽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雍巧会负担。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爱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康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