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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626执196号

周孝军申请执行梅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6-29
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孝军;梅兰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626执196号

申请执行人:周孝军,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青龙街道。

被执行人:梅兰平,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青龙街道。本院在执行周孝军申请执行梅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626民初171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梅兰平支付申请人周孝军人民币32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88元,被执行人梅兰平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孝军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梅兰平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梅兰平未履行。经本院网络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公司登记,无房产及车辆,加之被执行人一直在外务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3日将被执行人梅兰平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靳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范能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20年10月30日15时30分至09时10分。评议地点:德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参加人:

审判长何飞,

审判员靳蔚高腾超记录人:

书记员范能评议记录如下:何飞:今天我们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周孝军申请执行梅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626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梅兰平一次性偿还申请人周孝军小孩抚养费人民币500元,具体案情由靳蔚汇报案件情况:靳蔚:周孝军申请执行梅兰平民间借贷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626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由梅兰平支付申请人周孝军小孩抚养费每月人民币500元,梅兰平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孝军于2020年1月19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人。执行过程中,因梅兰平一直在外打工,也无财产可供执行,对于该案应如何处理,请合议庭评议。何飞:经本院查实,梅兰平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一直在外,无法联系,我认为该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高腾超:我同意何飞的意见,梅兰平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一直在外,无法联系,我认为该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靳蔚:我同意何飞和靳蔚的意见,梅兰平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统一意见:终结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行的(2017)黔0626执19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