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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8执恢174号之二十九

信宜市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俊才、陈凤友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3-21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信宜市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俊才;陈凤友;潘吴旭;广州增城市中阳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18执恢174号之二十九

申请执行人:信宜市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星河畔小区8号铺。

被执行人:林俊才,男,193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被执行人:陈凤友,女,193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被执行人:潘吴旭,男,195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执行人:广州增城市中阳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沙园路10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信宜市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志敏、叶惠连、朱共清、许晓丹、林俊才、陈凤友、潘吴旭、广州增城市中阳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增法民二初字第014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银行、房管部门、车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查封被执行人林俊才与陈凤友共同共有的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的房产。林俊才于2017年7月间死亡,该房产暂不予处置。查封被执行人潘吴旭名下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的房产。该房产实际占有使用人王XX提出执行异议[案号:(2019)粤0118执异254号],目前正在审查阶段。该房产暂不予处置。冻结被执行人陈凤友名下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18执恢17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龙飞林

人民陪审员  王桃金

人民陪审员  梁冰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洁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