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083执95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 被执行人于新城。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与于新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8)鲁1083民初35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及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手续,但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应尽义务。 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相关的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6月10日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其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没有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予以认可。已告知其需按法律规定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但在限定时间内没有提供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 综上,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于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守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