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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21执1389号

李书祥、陈小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书祥;陈小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221执1389号

申请执行人:李书祥,男1944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新疆哈密市。

被执行人:陈小莉,女,汉族,住河南省杞县。本院在执行李书祥与陈小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小莉名下有车牌号为豫A×××××三菱牌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小莉名下所有车牌号为豫A×××××三菱牌车一辆,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 明

审判员 冯志立

审判员 李忠垒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欣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