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221执1389号
申请执行人:李书祥,男1944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新疆哈密市。
被执行人:陈小莉,女,汉族,住河南省杞县。本院在执行李书祥与陈小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小莉名下有车牌号为豫A×××××三菱牌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小莉名下所有车牌号为豫A×××××三菱牌车一辆,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 明
审判员 冯志立
审判员 李忠垒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欣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