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执3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罗某,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关于杨某与罗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顺法民一初字第054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婚生女儿罗芷琳的抚养权归杨某所有,罗某每月30日前支付抚养费1000元(付至罗芷琳满18周岁),罗某享有随时的探望权;罗某补偿杨某15000元,该款项于2009年1月20日支付完毕,并承担诉讼费150元。因罗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杨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罗某有银行存款合计354.31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缴纳本案执行费。 2.查明被执行人罗某有东方标致牌小型汽车(车牌号:鄂A×××××,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该车辆(2021年3月31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本院已发函至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要求查控上述车辆,但至今未收到回复。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已发函至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要求查控被执行人罗某,但至今未收到回复。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354.31元,并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除上述未实际扣押的车辆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6执3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罗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杨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林 明 执行员 张成文 执行员 朱贵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龚俊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