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224执102号
被执行人:韦启年(绰号:老长),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融安县。 韦启年开设赌场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做出(2018)桂0224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韦启年犯开设赌场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生效后,韦启年未主动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将罚金刑移送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划扣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36.51元,并存入户名为融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0×××15)。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股权登记、公积金缴存等情况,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仍有罚金27963.49元未能得到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执行程序已经无法继续进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 昶
审 判 员 林随干
人民陪审员 邓文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