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1025执177号
申请执行人:林口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黑龙江润谷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家州,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双琪复混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振铎,职务,负责人。
被执行人:时家州,男,1985年5月9日出生,经理,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
被执行人:孙振铎,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执行人:张磊,男,1983年4月1日出生,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执行人:尚昱辰,男,1992年5月18日出生,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
被执行人:王胜麒,男,1994年4月17日出生,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执行人:贠宁,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被执行人:谷海峰,男,1972年6月5日出生,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
被执行人:李宝忠,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执行人:林秀慧,女,1969年3月9日出生,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
被执行人:黄海连,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黑龙江润谷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双琪复混肥有限公司、时家州、孙振铎、张磊、尚昱辰、王胜麒、贠宁、谷海峰,李宝忠,林秀慧、黄海连林口县人民法院(2018)黑1025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贠宁、谷海峰、李宝忠、黄海连、林秀慧履行了全部罚金,黑龙江润谷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双琪复混肥有限公司经查从案发时已停业,无可供执行财产,时家州、孙振铎、张磊、尚昱辰、王胜麒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9)黑1025执17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福东
审判员 张守业
审判员 陈贵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