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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302执1165号

云南建投曲靖建材有限公司、云南省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15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云南建投曲靖建材有限公司;云南省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302执1165号申请执行人云南建投曲靖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83096220513,住所:曲靖市沾益区金龙村村委会18村。

法定代表人:马敏超,董事长。被执行人云南省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09792519P,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瑞和东路)。法定代表人陈应祥,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建投曲靖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省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8)云0302民初69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代龙娟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97781元,诉讼费341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云南省东源建筑工程公司也到院作了财产申报:其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对被执行人东源建筑工程公司在云南东源镇雄煤业有限公司的质保金、工程款等相关款项进行了冻结,因该款项尚未结算,本案暂无法扣划;同时对被执行人东源建筑工程公司所有砼搅拌站一台、夏工装载机一台、建设模板等材料进行了扣押,但因该公司工程正在建设中,扣押实物交由其建设使用,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依法限制高消费;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电话与当事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根据本案实际及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9)云0302执11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陈 明

审 判 员 :高金娥

人民陪审员 : 叶 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张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