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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1303执1698号

随州市博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谌海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随州市博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谌海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用)(2018)鄂1303执1698号

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博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随州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主要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谌海轮,男性,1978年8月26日出生,住随州市香港街……(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博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谌海轮其他案由(写明案由)一案中,……(写明终结执行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仅有一个被执行人的,写明:)终结(2018)鄂1303执1698号案件的执行。(本案有两个以上被执行人,仅有部分被执行人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的,写明:)终结(2018)鄂1303执169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谌海轮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龚家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