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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02民初5146号

姚健康与盛京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健康;盛京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202民初5146号

原告:姚健康,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盛京京,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姚健康诉被告盛京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姚健康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从2017年其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45000元,有双方约定月利率2%,2018年7月13日被告出具借条为证。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诿,无奈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5000元及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于2019年3月26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中明确载明还款期限为2019年10月1日。故原告姚健康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姚健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退回姚健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康雷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