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民再106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宏斌,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悦,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泽隆摩托车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路88号。经营者:杨立华,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再审申请人王宏斌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市道里区泽隆摩托车商店(以下简称泽隆摩托车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2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8)黑01民申40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王宏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悦、被申请人泽隆摩托车商店的经营者杨立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宏斌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对账函中落款处“王宏斌”并非自己签名。王宏斌是土生土长的黑龙江省拜泉县人,从未听说过内蒙古莫旗,也从未到过莫旗,从未在莫旗经营摩托车生意。王宏斌并非本案被告,系被他人冒用姓名。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王宏斌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原审及再审诉讼费由对方承担。泽隆摩托车商店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审判决。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对于王宏斌与泽隆摩托车商店之间是否存在实际买卖合同关系,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发回重审。重审中应对泽隆摩托车商店的案涉合同相对方与本案当事人王宏斌是否为同一主体及合同履行情况据实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26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重审。再审申请人王宏斌预交的再审案件受理费2313.1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善全
审判员 郭英禄
审判员 赵 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孙霁阳
书记员杜欣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