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223民初708号
原告:葛凤权,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告:王丙福,男,195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原告葛凤权与被告王丙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定于2020年6月16日下午14时开庭,原告葛凤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葛凤权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1元,由原告葛凤权负担。
审 判 长 陈 严
审 判 员 周春生
人民陪审员 李树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修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