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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黑0223民初708号

葛凤权与王丙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10-15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葛凤权;王丙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223民初708号

原告:葛凤权,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告:王丙福,男,195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原告葛凤权与被告王丙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定于2020年6月16日下午14时开庭,原告葛凤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葛凤权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1元,由原告葛凤权负担。

审 判 长  陈 严

审 判 员  周春生

人民陪审员  李树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修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