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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3民初4307号

代伟朋与王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代伟朋;王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3民初4307号

原告:代伟朋,男,1990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告:王珊,女,汉族,198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

原告代伟朋与被告王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立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王珊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白沙河麻兰镇芝坊村880号”,本院工作人员前去没有找到。本院经查证,也不能确定被告王珊的送达地址,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王珊所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使本案无法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代伟朋的起诉。本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代伟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新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