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90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6、7层。法定代表人孙建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影,女,1981年2月25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大兴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209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65.933625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刘影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育林街8号院13号楼5层1单元501号房屋,拍卖价款168.8万元,依法发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568000元,依法发还被执行人刘影为其预留的唯一住房租金120000元。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等。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影有可供执行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209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郭海宁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姚幸阳
书 记 员 姜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