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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3执恢416号

安玉滨、卢永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玉滨;卢永建;张守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执恢416号

申请执行人:安玉滨,男性,1951年05月10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卢永建,男性,1959年07月28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张守相,男性,1950年09月13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本院在执行安玉滨与卢永建、张守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卢永建、张守相未履行(2017)辽0203民初47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卢永建、张守相银行存款1084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庞绍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学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