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执恢416号
申请执行人:安玉滨,男性,1951年05月10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卢永建,男性,1959年07月28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张守相,男性,1950年09月13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本院在执行安玉滨与卢永建、张守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卢永建、张守相未履行(2017)辽0203民初47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卢永建、张守相银行存款1084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庞绍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学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