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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1执恢28号

申请执行人李景彬与甘肃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2-21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甘肃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11执恢28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82年9月27日生,安徽省毫州市人,现住陇西县文峰镇。

被执行人:甘肃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陇西县文峰镇人民路煤炭公司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立强,该公司总经理。李某某与甘肃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定中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解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甘肃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甘肃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31日前退还房款50万元,剩余的房款和补偿款共计170万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因调解减半收取12412元,李某某负担6206元,甘肃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206元。2015年6月1日,李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立案为(2015)定中执字第40号执行案件。执行中,依法对甘肃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陇西县文峰镇人民路煤炭公司东侧证号为陇国用(2012)第7892号《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土地上建设的3号楼4、5、6、7、8层予以查封。经向陇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上属查封的建筑物仅办理了立项批复而未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故不能处置。为此,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同意,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19年6月3日,李某某分二次申请恢复执行(2015)定中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审查立案为(2019)甘11执恢27号、28号执行案件。2019年6月11日,因重复申请,李某某申请撤销本次恢复执行,待后再次合并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恢复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国家法律、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定中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当事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鹏飞

审判员  张俊杰

审判员  魏永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汪 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