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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82执710号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赶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赶良;史晓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982执710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任丘市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被执行人杨赶良,男,1959年9月25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被执行人史晓黑,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年任民初字第62号,于2019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杨赶良、史晓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杨赶良、史晓黑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赶良、史晓黑银行的存款76656.6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庞立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