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982执710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任丘市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被执行人杨赶良,男,1959年9月25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被执行人史晓黑,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年任民初字第62号,于2019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杨赶良、史晓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杨赶良、史晓黑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赶良、史晓黑银行的存款76656.6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庞立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