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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刑终101号

王想伟、王某13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1-06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王某1;王某3;王某3;王想伟;王某1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9)甘刑终101号原公诉机关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2,人)王某12,男,汉族,1984年9月3日出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农民。系被害人王某12、害人王某12、赵某长子。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3,男,汉族,1986年9月3日出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农民。系二被害人次子。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3,女,汉族,1988年11月8日出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农民。系二被害人养女。被告人王想伟,男,汉族,1986年4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甘肃省岷县人,捕前住岷县XX乡XX村126号,农民。因本案于2018年3月19日被抓获,同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岷县看守所。指派辩护人祁世刚,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指派辩护人王永红,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王某13,女,汉族,1983年11月12日出生,不识字,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农民。因本案于2018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想伟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某13犯窝藏、包庇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2等人告人王某12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甘11刑初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并听取辩护人及上诉人意见,因上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无新的事实和需要当庭出示的证据,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想伟是被害人王某12、害人王某12、赵某夫妇的外甥,其前妻王某3是被害人夫妇的养女,王想伟与王某3于2017年12月8日离婚。2018年3月17日21时许,王想伟因与王某3的婚姻纠纷问题,持刀前往王某12、赵某在××县红石崖放牧的窝棚内,与二人发生争吵后,王想伟持刀在赵某的胸部、腹部、背部连戳数刀,接着刺戳王某12的左腋后线腋下后逃离现场。后前往其姐姐王某13家中,告知王某13其杀害了王某12、赵某,并将作案刀具交给王某13进行掩埋,王某13劝说王想伟自首并给了王想伟700元现金,随后王想伟潜逃,王某13掩埋了作案刀具。经鉴定:王某12符合锐器刺戳致肺动脉及双肺破裂致大失血死亡;赵某符合锐器刺戳致心脏破裂、左肾破裂致大失血死亡。2018年3月19日18时50分许,兰州铁路公安局银川公安处青铜峡车站派出所民警在青铜峡火车站站台2636次旅客列车上将王想伟抓获。2018年3月21日,岷县公安局通过电话传唤王某13到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物证1.作案工具单刃刀(杀猪刀)一把,及包裹刀子的绒布一块。2.王想伟被抓获时所穿裤子一条,衣服一件,黑色白底运动鞋一双。3.案发现场提取的橘红色猎枪一支,绿色调压器一台(照片),黑色布鞋一双。(二)书证1.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出警说明证明:本案系岷县XX乡XX村王某15于2018年3月19日报警;岷县公安局于当日决定对王某12、赵某被杀害案立案侦查,于2018年4月10日决定对王某13窝藏、包庇案立案侦查。2.户籍证明证实:王想伟、王某13的个人基本信息;王某12、赵某的个人基本信息。3.王想伟、王某13归案情况说明及兰州铁路公安局银川公安处青铜峡车站派出所民警王卓、张敏超证明证实:2018年3月19日18时50分,根据公安处指挥中心指令,在青铜峡火车站站台的2636次旅客列车上抓获网上在逃人员王想伟。2018年3月21日,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要案中队通过电话传唤王某13到岷县公安局办案区接受讯问。4.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明:2018年3月19日王想伟被列为刑拘在逃人员。5.旅客住宿查询单证明:2018年3月19日2时51分,王想伟(身份证号码×××)在“鑫悦”招待所登记住宿。6.入所体检表证明:2018年3月21日体检时发现王想伟右手食、中、无名指末端皮肤裂伤。7.办案说明证明:侦查人员通过排除死者矛盾纠纷时,发现王想伟曾经扬言要杀害死者,且案发后王想伟失去踪迹,遂确定王想伟为该案嫌疑人。(三)证人证言1.王某5证言证明:他与王某12是堂兄弟,2018年3月19日,侄子王某16打电话说其大妈和大爸被人打死了,因所在地方手机信号不好,让他打电话报警。他用自己的135XXXXXXXX电话报警后,和警察一起去了红石崖的现场,当时王某17、王某18、王某19、王某120、、王某120、王某121等人都在现场。2.王某1证言证明:王某12、赵某是他父、母亲。2018年3月19日9点多,他与妻子等人到父母亲放牧的窝棚时见门半开着,太阳能转换的充电器、扫炕的笤帚和火枪撇在地上。他进去看见父亲在炕上趴着,母亲在炕上平躺着,他拉了一下发现很冰。把父亲拉平躺下发现鼻子、嘴里和胳膊上有血,拉母亲的腿也没反应。炕上有很多血,面袋子和菜上有血迹。他将毛掸子和太阳能转接器抬放在案板上,地上的火枪没有动,报案后他怕公安人员来了火枪放在地上对他们不利,就把火枪放在羊圈房檐上用一块白色的布盖住了,当天公安人员来人看现场时发现火枪后就扣押了。当时信号不好,他给王某121、他给王某121、王某15等人打了电话,最先到达现场的是他大伯、叔父、堂哥等家人。3.王某5证言证明:2018年3月17日晚上7点多,儿子王想伟吃完晚饭从家里出去了,回来后给他母亲王某122说母亲王某122母亲王某122说着什么,之后王某122给之后王某122给他说王想伟把其舅舅和舅母做哈(弄死)了,他就给王想伟给了530元让其投案自首或者逃跑,自己看着办。今年农历9、10月间,王想伟给他说过两次要把其丈母娘(舅母)拾掇一下或者打一顿,他当时劝说划不来,王想伟让他不要管。4.王某12证言证明:2018年3月17日晚7点多,儿子王想伟吃完晚饭从家里出去了,回来后给她说将其丈人和丈母娘做哈(弄死)了。她给了王想伟30元钱,并把情况给丈夫王某15说了,她丈夫给了王想伟530元钱,并说“你去投案自首或者逃跑,自己看着办”。5.王某3证言证明:她是王某12、赵某的养女。她二哥王某3打电话说王某12、赵某被人杀死了,她怀疑王想伟或高某有作案嫌疑。因为王想伟是她前夫,听人讲王想伟曾说过若离婚了就要把她全家杀了的话。她俩离婚后,王想伟对她说走着看,到时候就知道了。高某和她是男女朋友关系并且同居着,今年正月高某给她打电话说如果她不回来就要把她姑舅赵某1一家杀了。6.王某8证言证明:王某12是他二哥,2018年3月19日上午10点多,侄子王某121打侄子王某121打电话说其叔叔阿姨被煤烟打了。他和大哥王某19到现场红石崖的窝棚时见王某12夫时见王某12夫妻仰面躺在炕上,已经死了,王某12说王,王某12说王某12夫妻是被人杀死的。王某121打。王某121打电话报警因现场没有信号打不通,王某16就给王某15打电话让报警了。7.王某9证言证明:2018年3月19日上午,他和儿子王某121在儿子王某121在地里干活,侄子王某12给王侄子王某12给王某11打电话说其父母在红石崖牧场的窝棚里没了。他们赶到现场时见王某12夫时见王某12夫妇仰面躺在炕上,已经死了。8.高某证言证明:他和王某3同居过,今年正月去王某3娘家找过她。他曾到陈家崖找王想伟问过王某3,去XX镇XX村王某3父母的牧场也问过王某3。(四)勘验、指认、辨认、提取、扣押等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示意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县四社红石崖。现场有坐西朝东的四间彩钢搭建的简易棚及两间窝棚,地埂下有一坐北朝南羊圈,羊圈背面篷布下放置一支橘红色猎枪。窝棚内东北角有一土炕,土炕南侧炕沿有一具仰卧男尸,该尸体头朝西,脚朝东,上身穿蓝色上衣、下身穿灰色裤子、腰间系有布条裤带、脚上穿黑色布鞋。距离南侧炕沿38cm、距东墙52cm处有一仰卧状女尸,该尸体头朝西北、脚朝东南;上身穿蓝、黄、黑相间的花色外衣、下身穿深色格子裤子、脚上穿花色袜子。距南墙74cm距西墙21cm处放置有一绿色调压器。对现场痕迹和物证进行了提取。埋藏作案工具现场位于××县三社扎鹿山王想伟家耕地内。在王想伟姐姐王某13的指认下找到埋藏在地下的两把刀子,刀子装在塑料袋内,一把杀猪刀,外用棉布包裹,刀总长41cm,刀刃长29cm,刀柄长12cm;一把折叠刀,刀总长20cm,刀刃长8.5cm,刀柄长11.5cm。现场提取两把刀子及一块白布。焚烧衣物现场位于××县三社扎鹿山王想伟家。该家有坐北朝南砖混结构两层楼房,一楼为四间,二楼为三间。一楼由西向东第一间西墙上有炕洞,该炕洞高34cm,宽38cm。掏出炕洞内炕灰,炕灰内有焚烧衣物的残渣可疑物。2.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2018年3月21日10时至12时,王想伟指认其焚烧作案时所穿上衣的现场;在王某13的指认下找到埋藏在地里的作案工具。2018年5月14日,王想伟对杀害王某12、杀害王某12、赵某的现场进行了指认。3.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2018年3月20日、21日,侦查人员在岷县公安局办案区二号讯问室内对王想伟所穿的黑色棉衣一件、白底黑面运动鞋一双、黑色休闲裤一条、火车票一张进行拍照提取并予以扣押。采集了王想伟的血样,剪取了王想伟的双手十指指甲。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①2018年5月15日,经王想伟对10把不同刀具的照片进行混杂辨认,确认公安机关在王某13指认下提取的杀猪刀就是其戳了王某12和赵某的刀子。②2018年5月10日,经证人王某15对10把不同刀具的照片进行混杂辨认,确认公安机关在王某13指认下提取的杀猪刀就是他家一直用的刀子。③2018年11月8日,经证人王某12对1证人王某12对10把不同火枪的照片进行混杂辨认,确认3号图中的枪支是他放在红石崖羊圈顶子上用篷布盖上的火枪;经对绿色调压器照片辨认,确认就是他从案发现场地上抬起放到案板上的转换器。(五)鉴定意见1.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定)公(法医)鉴(病理)字[2018]23号鉴定书证明死者王某12的尸体检验情况:左腋后线腋下15.0cm处可见5.7cmx2.0cm的纵行皮肤裂创,创缘整齐,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深达胸腔,创角上钝下锐。四肢部:左骨外侧髂脊下4.0cm处可见4.0cmx1.0cm的横行裂创,创缘整齐,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深达股骨,创角外钝内锐。解剖检验:左胸部创口对应肌肉出血,肋骨未见骨折,心包有4.0cm×1.2cm的裂创,心包腔内有大量凝血块,左肺下叶外侧见5.0cm×2.5cm的贯通创至肺动脉根部致肺动脉破裂,达右肺中叶形成1.2cm×1.0cm裂创,双侧胸腔内有大量血性液体约1000ml。根据尸体检验情况分析认为:根据尸体创口形态分析,致伤物应为单刃锐器形成;尸检见死者尸斑浅淡,全身重度贫血貌,睑球结膜苍白,四肢甲床苍白,双侧睑球结膜及口唇苍白,胸腹腔脏器呈贫血貌,符合大失血的法医学特征;尸体解剖检验见:左侧胸部创口进入胸腔,贯通左肺至肺动脉根部,达右肺中叶,致双肺破裂、肺动脉破裂,有大失血基础。鉴定意见:死者王某12符合锐器刺戳致肺动脉及双肺破裂引起大失血死亡。2.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定)公(法医)鉴(病理)字[2018]22号鉴定书证明死者赵某的尸体检验情况:尸表检验:左侧耳后乳突上方见一约3.6cm的创口,深达颅骨,创口边缘整齐,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左乳头内侧见一4.Ocm横行裂创。创缘整齐,深达胸腔,左下腹腋前线平脐处可见4.3cm×0.5cm的皮肤裂创,创缘整齐,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深达腹腔。右腋中线髂棘上3.0cm处可见5.0cm×1.2cm的横行皮肤裂创,创缘整齐,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深达腹腔,肠管外露;左腋后线髂后脊上见一4.0cm×1.0cm的横行创口,深达腹腔。腰背部平第4-5腰椎左侧有一6.0cm×1.2cm的横行创口,肠管外露,与髂脊上的创口呈贯通创。以上创口创角均一钝一锐。解剖检验:胸部创口对应下的肌肉出血,创口自第6肋下缘进入胸腔,肋骨未见骨折,心包有7.0cm的创口,心包腔内有凝血块约100ml,心尖断裂与心室破裂。根据尸体检验情况分析认为:根据尸体创口形态分析,致伤物应为单刃锐器形成;根据尸表检验时所见,符合大失血的法医学特征;尸体解剖检验见:左侧胸部创口进入胸腔,致心包破裂,心尖断裂与右心室破裂,心包腔内有凝血块约lOOml,左侧胸腔内有大量血性液体,量约1500ml,腰背部平第4-5腰椎左侧的创口与骼脊上的创口呈贯通创,致左后腹膜破裂,左肾破裂。鉴定意见:死者赵某符合锐器刺戳致心脏破裂、左肾破裂致大失血死亡。3.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定)公(法医)鉴(物证)字[2018]57号鉴定书及岷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办案说明证明:送检的遗留在现场地面上的烟蒂、桌子上的可疑斑迹、王某12右脚鞋上的可疑斑迹、现场地面上的可疑斑迹、现场面袋子上的可疑斑迹、门框上的可疑斑迹、被套上的血迹可疑物及王某12左手指甲中检出STR分型,与王某12血样基因相同。送检被套上浸染状的血迹可疑物、赵某右手指甲、左手指甲、刀刃上的可疑斑迹、刀尖上的可疑斑迹中检出STR分型,与赵某血样基因相同。送检的王想伟所穿右鞋上的可疑斑迹、王想伟左手指甲、刀柄上的可疑斑迹中检出STR分型,与王想伟血样基因相同。送检距西南炕角55cm、距土炕南墙16cm地面上的可疑斑迹、现场塑料叉上的可疑斑迹、王想伟所穿的黑色外衣上的可疑斑迹、王想伟所穿的左鞋上的可疑斑迹、王想伟所穿的裤子未检出人DNA。送检的王想伟右手指甲检出混合DNA。物证刀尖、刀刃、刀柄上可疑斑迹系在杀猪刀上提取。4.定西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痕迹检验鉴定书证明,送检的枪支机械完好,能正常激发,具有杀伤力。(六)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王想伟供述与辩解证明:他和王某3离婚之前赵某骂他,离婚之后还骂他,他很生气。2018年3月15日,一个十里镇的人找到他说王某3将其5万元骗走了,意思是他也合谋骗人,他很生气就在第二天找王某12去问情况,结果王某12拿的火枪打他、赵某对他连唾带骂。2018年3月17日晚上八点左右,他从家里拿了一把杀猪刀,用布包住别在腰里,到红石崖牧场去找王某12,一开始说他和王某3离婚的事情,赵某对他又唾又骂,他就拿出刀子把赵某的左侧腰部戳了两刀子,朝左侧头部砍了一下。这时王某12抱起太阳能变压器砸他,他躲了一下,王某12又拿出火枪,他就过去夺枪,接着他将王某12左侧腰里戳了一刀还是两刀,王某12就坐到炕上了,他夺下枪扔到地上的鸡毛掸子跟前了。快到家时将刀子放在大门口石头上,回家换衣服时被母亲王某122发母亲王某122母亲王某122发现,他就把戳伤王某12和赵某的事情告诉母亲了,母亲又告诉父亲了。换下的衣服他抱到炕眼里烧了。然后他父亲给了530元钱让他去投案自首,他出门拿上刀子去了姐姐王某13家,给王某13说他把阿舅和妗子杀了并让把刀子埋了,王某13让他去投案自首,他说要到内蒙去要账,王某13给了他几百元钱,之后他去朱家沟的山上呆着,第二天下午三点多到岷县当归城坐面包车去了兰州,晚上住在兰州,第三天坐火车去包头,到青铜峡火车站时被警察抓了。王某12当时上身穿黑色中山装,下身穿黑色裤子;赵某上身穿花棉衣,下身穿黑色裤子;他作案时穿的上衣回家后换下烧了,裤子和鞋没有换。杀人的是一把木把子单刃杀猪刀,刀刃长30公分,宽3公分,让他姐帮着埋了的另一把刀子一直在家里放着,去他姐家时顺便带的。2.王某13供述与辩解证明:今年农历二月初一(2018年3月17日)晚,弟弟王想伟来到她家说他把阿舅和妗子杀了,当时王想伟的右手好像破着呢,她劝王想伟去投案自首,王想伟说要去外地,她就给了700元钱,王想伟给了她两把刀子让埋到马刺岗的地里,一把大的杀猪刀,用一块白布包裹着,一把尕刀子。王想伟走后她把两把刀子用塑料袋包住埋到地里了。公安人员找她时一开始没说实话,后面说了,还指认埋刀子的地方,刀子被扣押了。(七)视听资料:岷县公安局对王某12、赵某尸体检验视频光盘,王想伟指认杀人现场视频光盘,现场勘验视频光盘,王想伟指认丢弃作案工具及焚烧作案时所穿衣物现场视频光盘,岷县公安局对王想伟进行审讯视频光盘佐证了在案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想伟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某13明知王想伟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藏匿作案工具、作假证予以包庇的行为构成窝藏、包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王想伟提前准备作案工具,杀人犯意坚决,手段残忍,持刀连续刺戳致二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论罪应处死刑;但考虑本案因婚姻矛盾激化引发,应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暴力犯罪有所区别;结合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不立即执行死刑;鉴于王想伟作案手段残忍、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等情节,依法对其限制减刑。辩护人部分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13能够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帮助查获犯罪工具,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部分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王想伟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丧葬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支持丧葬费65726元,请求的误工费,符合实际情况,可酌情支持误工费5000元,请求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人家属自愿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王想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对被告人王想伟限制减刑;

三、被告人王某13犯窝藏、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四、查获作案工具单刃刀一把,依法没收;

五、被告人王想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2、告人王某12、告人王某12、告人王某12、告人王某12、王某3、王某3请求的丧葬费65726元、误工费5000元,共计70726元(被告人家属已预交40000元,剩余30726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六、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2、告人王某12、告人王某12、告人王某12、告人王某12、王某3、王某3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王某12、诉人王某12、诉人王某12、诉人王某12、诉人王某12、王某3、王某3上诉提出,请求改判由王想伟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误工费共计425901.75元,王某13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想伟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对王想伟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想伟于2018年3月17日21时许,因婚姻矛盾持刀杀害王某12、杀害王某12、赵某,原审被告人王某13明知王想伟实施了犯罪,而帮助藏匿作案工具,做假证明包庇的犯罪事实清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已在一审庭审中出示,并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在二审期间被告人未提出异议,本院审查属实,予以确认。现结合本案事实,对在案证据综合评判如下:案发后,原审被告人王某13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即供述,弟弟王想伟告诉她,是其杀害了二被害人,并将作案工具刀子交由她掩埋的事实;在王某13的带领下,侦查人员在王某13掩埋作案工具的地方起获了刀子,经鉴定在该刀子上检出一名被害人DNA分型;王想伟的父母亲均证实,王想伟告诉他们自己杀害了二被害人的事实,基于证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按照常理和逻辑分析,该证言真实可信;被告人王想伟到案后所供述的案发起因、杀人经过与王某13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提取笔录、作案工具、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达到了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关于上诉人王某12、诉人王某12、诉人王某12、诉人王某12、诉人王某12、王某3、王某3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仅适用于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本案中二被害人的死亡系被告人王想伟一人的犯罪行为所致,故应由其承担被害人因此所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责任。被告人王某13并非共同侵害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足额判处,适用法律正确,判赔适当。故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王想伟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想伟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故意明显,并造成致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根据王想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量其从重和从宽处罚情节后,依法判处,量刑适当。故辩护人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民事判赔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想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的刑事裁定。

审 判 长 南永绪

审 判 员 朱泉霖

审 判 员 贺建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田雨阳

书 记 员 梁 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