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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02执1476号

陶虎、林义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5-07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陶虎;林义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02执1476号

申请执行人:陶虎,男,汉族,1962年5月12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林义斌,男,汉族,1972年1月2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 申请执行人陶虎和被执行人林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闽0102民初XXX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陶虎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借款210000元及自2018年1月30日起分21期还款,于每月月底前还10000元直至还清,如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协议还款,则视为全部债务到期,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未清偿的债务及利息(利息以未清偿的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257元,执行费305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 因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松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薛晓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