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26民初1067号
原告:周建建,男,住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令彭,平原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周洪才,男,住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妮,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周建建与被告周洪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张新刚于2020年6月16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周建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周建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周建建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李善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洋洋
书 记 员 赵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