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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426民初1067号

周建建与周洪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6-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建建;周洪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26民初1067号

原告:周建建,男,住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令彭,平原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周洪才,男,住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妮,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周建建与被告周洪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张新刚于2020年6月16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周建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周建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周建建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李善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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