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民再6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薛云鹏,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义坤,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文,黑龙江刘洪朴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薛云鹏因与被申请人徐义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黑01民终3286号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9日作出(2019)黑民申80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本案。再审申请人薛云鹏、被申请人徐义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薛云鹏申请再审称,一审未能出庭,无法行使抗辩权;徐义坤出具的证据是伪证,不应作为定案依据,二审法院未准许鉴定申请不当;管辖权存在异议,本案不属于新发法庭受案范围。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薛云鹏不承担责任,诉讼费用由徐义坤负担。徐义坤辩称,薛云鹏采用欺诈的手段高价出售营转非车辆,解除合同正确,一审判决虽适用法律存在瑕疵,但结果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符合法律规定,一审送达程序合法,案件管辖正确,卖车时薛云鹏本人在场,名字即使不是其本人签订的,也是其委托他人签订的,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本院再审认为:关于一审送达程序的问题。一审法院向薛云鹏身份证所载地址邮寄送达传票,并经其父亲签收,前述地址亦为其二审生效判决送达地址,且为薛云鹏本人签收,一审法院邮寄地址为当事人可以接收到传票的有效地址,一审送达程序合法,缺席判决并无不当。关于管辖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本案现为再审审理阶段,已超出当事人提交答辩状期间。对于管辖权问题,本院不予审理。关于二审法院未予鉴定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及当事人自认,在签订案涉协议书时,薛云鹏在场,即使字迹并非本人书写,但却未提出异议,对协议书内容、卖方情况、落款签名可以视为知情,是否进行笔迹鉴定不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二审未予鉴定并无不当。关于原审判决法律适用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依据错误,二审对此未予纠正不当。原审判决审理以合同无效为基础,对于是否符合解除条件未予审理。重审时,应当审查合同效力以及是否具备解除条件,并据实予以裁判。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于案涉合同是否符合解除条件的基本事实未予审理查明,二审判决未予纠正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8)黑01民终3286号民事判决及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2民初86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善全
审判员 郭英禄
审判员 赵 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欣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