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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623执229号之三

孙树枝与彭怀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0-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树枝;彭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623执229号之三申请人孙树枝,男,汉族,1973年08月16日出生,货运司机,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现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利群西街。被申请人彭怀,男,汉族,1982年09月0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现住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三段地。申请人孙树枝与被申请人彭怀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18)内06民终168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孙树枝于2019年2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经通过抵顶财产形式履行了本案的全部义务。申请人孙树枝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内0623执2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代志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彦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