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204执453-1号
申请执行人:李纪文,男,汉族,住铜川市。
被执行人:赵建民,男,汉族,住铜川市。
被执行人:王新建,男,汉族,住铜川市。
被执行人:陕西铜川绿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李纪文与赵建民、王新建、陕西铜川绿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李纪文37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共计3825元。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建民、王新建、陕西绿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82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赵建民、王新建、陕西铜川绿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向锋
审判员 王兴平
审判员 李科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党军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