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903刑初84号公诉机关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有昌,男,汉族,1988年12月28日出生(自报),文盲或者半文盲,无职业,捕前无固定居所。因盗窃于2006年7月9日被七台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1年6个月;因盗窃于2008年7月3日被七台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1年;因盗窃于2013年1月29日被七台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1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8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被告人钱有昌盗窃一案,由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3日以七桃检诉刑诉(2019)4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大宇、董加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有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钱有昌在七台河市七煤总医院对面早市一辆拉猪肉的微型车内盗的一把扁头白色把螺丝刀,之后步行至桃山区万宝小区附近,砸车盗窃作案5起,总计盗窃360.00元人民币。作案工具已被其丢弃,其盗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同年11月26日,钱有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为支持其控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书证:抓捕及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办案说明等;2.被害人魏某、范某、林某、王某1、胡某陈述;3.被告人钱有昌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钱有昌以砸车为手段实施多次盗窃,应当以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有昌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至三年,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钱有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1.2018年1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钱有昌将停放在本市桃山区万宝小区澳洲肥牛饭店附近的一辆出租车(车牌号黑K×××××)驾驶位置车窗用其盗窃的螺丝刀撬碎,从车内的扶手箱内盗窃了现金90.00元。2.上起后,被告人钱有昌步行至万宝小区25号楼南侧空地处,将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出租车(车牌号黑K×××××)主驾驶侧车窗用螺丝刀撬碎,从车内副驾驶位置的手扣内盗窃现金180.00元。3.上起后,被告人钱有昌步行至万宝小区34号楼东侧楼头,将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出租车(车牌号黑K×××××)主驾驶位置车窗用螺丝刀撬碎,从该车内扶手箱处盗窃现金90.00元。4.上起后,钱有昌步行至万宝小区91号楼与78号楼之间空地处,将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出租车(车牌号黑K×××××)副驾驶车窗用螺丝刀撬碎,未盗得财物。5.上起后,钱有昌来到万宝小区82号楼三角轮胎门前花坛处将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出租车(车牌号黑K×××××)副驾驶车窗用螺丝刀撬碎,未盗得财物。综上,被告人钱有昌采取撬车窗玻璃实施盗窃作案5起,盗窃金额人民币360.00元;其中既遂3起,未遂2起;作案工具已被其丢弃,盗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同年11月26日,被告人钱有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抓捕及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办案说明等;2.被害人魏某、范某、林某、王某1、胡某等人陈述被盗时间、地点、财物损失情况;3.被告人钱有昌供述其实施盗窃的过程;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公安机关案发现场勘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有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破坏性手段多次盗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其实施的二起盗窃犯罪因未盗得财物,系未遂,依法处罚;钱有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在前罪执行刑罚完毕不满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有同类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钱有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6日始至2020年1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钱有昌退赔被害人范宝佳人民币180.00元、林世山人民币90.00元、王政彬人民币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鹭荻
人民陪审员 尹利丹
人民陪审员 蒋在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