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2民初3700号
原告:中山市德满丰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
法定代表人:唐泽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湛和,中山市阜沙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中山市佳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
法定代表人:郑国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佐椿,公司股东。
原告中山市德满丰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佳宇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湛和、被告法定代表人郑国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佐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定转子铁芯货款186482.2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1188.93元(违约金按欠款金额每月2%计算,从2018年12月26日起计至上述欠款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19年3月25日),合计:197671.17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定转子铁芯。2018年11月19日,原、被告对账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186482.24元。2018年12月21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被告分三期向原告支付,如逾期则每天罚款1000元。但截至2019年3月18日,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186482.24元。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对于所欠货款金额不确认。因为原告提供的货物没有配套,原告只提供了定子,没有提供转子。原告要求按每月2%计算违约金过高,正常情况下的银行贷款利息是0.6%。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18年11月19日,原、被告对2018年5月至9月期间的货款进行对账,对账确认被告未付货款为186482.24元。2018年12月21日,原、被告签署《还款协议》一份,载明:“现有中山市东凤佳宇电器有限公司欠中山市德满丰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定转子铁芯2018年5月至9月货款186482.24元,双方协定如下还款时间:2018年12月25日还款5万元。2019年1月25日还款66482.24元。2019年3月25日还款7万元。以上还款超期按每天1000元罚款,如此类推,希望公司遵守协议。”庭审中,被告为证明原告没有将配套的转子和定子提供给被告提交了“中山市德满丰五金电器有限公司9月对账单”一份,并称只收到原告提供的49321.24元货物,还有137161元的货物原告没有交付给被告,因原告未将配套的转子送到被告处,所以被告没有付款;签署《还款协议》时并不清楚对账情况,基于双方的情谊而签名;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已经远远高于银行贷款利息,请求法庭调整。原告质证认为,因“对账单”没有原告方的签名或盖章,对该份证据的三性均不予确认。原告称,是有一部分货物还没交付给被告,因为被告方没有到原告处收取,但不确认被告所称未收货物的金额;原告为被告生产的是定制产品,交易习惯是被告向原告下单,原告为被告生产加工完所下订单后,被告根据其使用产品的需求委托第三人或被告自行到原告处提取相关产品;原告根据已生产完毕的产品与被告进行对账,被告也确认该事实并与原告对账确认未付款金额,并出具《还款协议》确认欠款的事实,因此款项的支付不涉及货物的交付情况;原告没有要求被告先付款再取货,被告可随时来取货,但是也要付款。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佳宇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德满丰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6482.2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分别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计付;以66482.24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计付;以7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计付,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德满丰五金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4元,减半收取计2127元,诉讼保全费1508元,总计3635元。由原告负担205元,被告负担3430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收退,被告于上述付款期限内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 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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