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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2执1426号

方城县汇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唐玲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方城县汇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唐玲生;陈霞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2执1426号

申请执行人:方城县汇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国森,任董事长地址:方城县城关镇人民路与康达路交叉口四季花城

被执行人:唐玲生,男,1969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执行人:陈霞,女,1969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申请执行人方城县汇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霞、唐玲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2019年4月30日作出的(2018)豫1322民初59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文内容:被告唐玲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归还原告方城县汇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4005.43元,并自2017年1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用5000元,执行费7067元。)。因被执行人唐玲生、陈霞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唐玲生、陈霞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464005.43元、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用5000元,执行费7067元,利息及本案有关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豪亮

代理

审判员  扈栋增

代理

审判员  张 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