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0602执501号申请执行人朔州市朔城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朔州市府西街**。负责人郭春恒,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祝新平,男,汉族,1961年10月26日出生,朔州市山阴县人,现住朔州市。被执行人于振萍,女,汉族,1961年1月16日出生,朔州市山阴县人,现住朔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朔州市朔城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祝新平、于振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祝新平、于振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8)晋0602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祝新平有位于朔州市平朔路东侧御龙苑小区12号楼2单元301室房屋(房产证号为朔开房权证字第XXXX号)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祝新平所有的位于朔州市平朔路东侧御龙苑小区12号楼2单元301室房屋(房产证号为朔开房权证字第XXXX号)一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卢文彪
二0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茂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