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0602执1426号之一

韩军立申请执行阮乃存、刘彩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11
所属地区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军立;阮乃存;刘彩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602执14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军立,男,汉族,1972年6月7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阮乃存,男,汉族,1977年11月14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刘彩彩,女,汉族,1980年3月11日出生,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韩军立与被执行人阮乃存、刘彩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内0602民特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阮乃存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阮乃存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内的存款。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提出。期限届满未申请延期的,保全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宋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白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