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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82执707号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国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国安;刘大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982执707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春生,该联社信贷员。被执行人李国安,男,195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被执行人刘大藕,女,195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本案在执行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大藕、李国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大藕、李国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冀0982执70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新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锁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