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982执707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春生,该联社信贷员。被执行人李国安,男,195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被执行人刘大藕,女,195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本案在执行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大藕、李国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大藕、李国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冀0982执70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新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锁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