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686民初605号
原告:烟台核晶陶瓷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56903482XG。
法定代表人:高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山东经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宁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烟台核晶陶瓷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宁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宁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烟台核晶陶瓷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551698.86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数次向原告购买高纯G6、G7坩埚,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551698.86元。经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至今未付。被告河北宁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对账单一份,证实到2017年12月31日被告认同欠原告1252240元。证据二、采购合同3份、发货清单11份,证明在2017年12月31日以后,原告又给被告发货1687100元,这批货款被告支付了1387641.14元,尚欠299458.86元。证据三、增值税发票四份,证明原告给被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综合证据一确认的1252240元及证据二证实的被告又欠299458.86元,被告共欠原告1551698.86元。经本院核查上述证据,足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庭审陈述及本院的认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数次向原告购买高纯G6、G7坩埚,并签订采购合同。经原、被告对账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252240元。2017年12月31日以后,原告又给被告发货计1687100元,该批货款被告支付了1387641.14元,尚欠299458.86元,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551698.86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均系签约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按约向被告供货,被告应交付货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1551698.86元,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等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河北宁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烟台核晶陶瓷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551698.8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65.2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河北宁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曲明荣
人民陪审员 吴秀玲
人民陪审员 孙玉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富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