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602民初1249号
原告:方松梅,女,197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碧霄,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强,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志萍,女,1963年4月4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淑萍,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慕,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方松梅与被告陈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松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娄碧霄、匡强,被告陆志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淑萍、杨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松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志萍归还原告方松梅多收取的利息411552.83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2012年相识,后双方因借贷以及信用卡套现发生多笔款项往来。自2012年起至2015年期间,原告合计向被告借款964000元,并已实际归还1548550元。被告收到原告上述还款后,不仅不配合原告办理南通市玉兰公寓8幢604室房屋的抵押注销登记手续,还要求原告向其继续还款。2018年6月4日原告因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解除双方签订借款抵押合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诉讼过程中原告要求增加被告返还不当得利(多收利息)的诉讼请求。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系在举证期满后提出,故要求原告另案主张。原告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向原告收取的利息远超过年利率36%,对于超过部分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
被告陈志萍辩称,原告偿还给被告的借款本息都发生在2015年6月4日之前,对此期间按约偿还的借款本息的处理问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6月21日《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即便按照后期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的诉讼也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方松梅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了(2018)苏0602民初2739号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证明原、被告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被告存在多收取原告的利息。判决书中第五页认定的汇给侯余川的45000元其实也是归还陈志萍的款项,另外2012年9月24日实际收到陈志萍为37万元而非40万元。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被告2012年9月24日出借给原告的借款本金计算错误,应为46万元。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提交法院。本院认定,原告方松梅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2012年起,原、被告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方松梅多次向被告陈志萍借款、还款。在2012年9月24日至2015年6月4日期间,原告方松梅分三次向被告陈志萍借款994000元,分43次向被告还款1503350元,具体借款、还款时间与金额见附表。2018年6月4日,原告方松梅起诉至本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未生效、解除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及被告配合原告办理玉兰公寓8幢604室房屋他项权证的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诉讼中原告变更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583065.63元。被告陈志萍提出反诉,要求判令原告偿还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并依法确认原告就玉兰公寓8幢604室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上述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原告再次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陈志萍返还多收的原告方松敏利息380882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故对该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不予理涉,原告另行起诉。2018年8月31日,本院作出(2018)苏0602民初2739号民事判决,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2、被告陈志萍配合原告办理南通市玉兰公寓8幢604室房屋抵押权登记手续;3、驳回原告方松梅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被告陈志萍的反诉请求。
本院认为,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结合本案,案涉借款原告方松梅最后一笔还款时间为2015年6月4日,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未明确规定借款人给付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法律后果,原告要求适用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返还。鉴于该司法解释施行于2015年9月1日,可直接推定原告于2015年9月1日起知道或应当知道多余的利息应当予以返还,并开始起算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涉借贷诉讼时效为二年,即原告方松梅应当于2017年9月1日前向被告陈志萍主张返还多余的利息。原告方松梅于2018年6月后才向被告陈志萍主张返还,该期间内不存在诉讼时效的中断或中止等情形,原告的主张明显超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6.5元(已减半),由原告方松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473元(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审 判 员 陈 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太永
书 记 员 陆馨玲 附表: 日期 汇款人 收款人 金额 年利率 占用天数 应付利息 剩余本金 2012/9/24 陈志萍 方松梅 400000 2012/9/24 2012/10/22 方松梅 陈志萍 50000 36% 28 11200 361200 2012/12/2 方松梅 陈志萍 30000 36% 41 14809.2 346009.2 2012/12/31 方松梅 陈志萍 11000 36% 29 10034.27 345043.5 2013/2/2 方松梅 陈志萍 25000 36% 33 11386.43 331429.9 2013/2/7 方松梅 陈志萍 5000 36% 5 1657.15 328087.1 2013/3/2 方松梅 陈志萍 25000 36% 23 7546.002 310633.1 2013/3/4 方松梅 陈志萍 5000 36% 2 621.2661 306254.3 2013/5/3 方松梅 陈志萍 30000 36% 60 18375.26 294629.6 2013/6/2 方松梅 陈志萍 100000 36% 30 8838.887 203468.5 2013/7/3 方松梅 陈志萍 22500 36% 31 6307.522 187276 2013/8/3 方松梅 陈志萍 22500 36% 31 5805.556 170581.5 2013/9/2 方松梅 陈志萍 322250 36% 30 5117.446 -146551 2013/9/27 陈志萍 方松梅 500000 353449 2013/11/3 凌晨 陈志萍 20000 36% 37 13077.61 346526.6 2013/12/3 方松梅 陈志萍 30000 36% 30 10395.8 326922.4 2014/1/3 方松梅 陈志萍 30000 36% 31 10134.59 307057 2014/1/20 方松梅 陈志萍 30000 36% 17 5219.969 282277 2014/1/29 方松梅 陈志萍 30000 36% 9 2540.493 254817.5 2014/3/3 方松梅 陈志萍 30000 36% 33 8408.976 233226.4 2014/4/2 方松梅 陈志萍 30000 36% 30 6996.793 210223.2 2014/5/3 方松梅 陈志萍 30000 36% 31 6516.92 186740.2 2014/5/5 陈志萍 方松梅 94000 280740.2 2014/6/3 方松梅 陈志萍 30000 36% 29 8141.466 258881.7 2014/6/6 方松梅 陈志萍 6000 36% 3 776.645 253658.3 2014/7/3 方松梅 陈志萍 36000 36% 27 6848.774 224507.1 2014/8/3 方松梅 陈志萍 30000 36% 31 6959.72 201466.8 2014/8/12 方松梅 陈志萍 6000 36% 9 1813.201 197280 2014/9/3 方松梅 陈志萍 30000 36% 22 4340.16 171620.2 2014/9/9 方松梅 陈志萍 6000 36% 6 1029.721 166649.9 2014/10/3 方松梅 陈志萍 30000 36% 24 3999.597 140649.5 2014/10/21 方松梅 陈志萍 6000 36% 18 2531.691 137181.2 2014/11/3 方松梅 陈志萍 30000 36% 13 1783.355 108964.5 2014/12/19 方松梅 陈志萍 136000 36% 46 5012.368 -22023.1 2015/1/3 方松梅 陈志萍 30000 36% 2015/2/3 方松梅 陈志萍 15000 36% 2015/2/14 方松梅 陈志萍 52000 36% 2015/3/3 方松梅 陈志萍 3000 36% 2015/4/7 方松梅 陈志萍 15000 36% 2015/4/10 方松梅 陈志萍 33000 36% 2015/4/13 方松梅 陈志萍 20000 36% 2015/4/16 方松梅 陈志萍 40000 36% 2015/4/28 方松梅 陈志萍 26300 36% 2015/5/6 方松梅 陈志萍 24000 36% 2015/5/8 方松梅 陈志萍 6000 36% 2015/6/4 方松梅 陈志萍 15000 36%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