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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2执2313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宋启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1-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宋启恩;赵秀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82执231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岙兰路6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863966310L。

法定代表人:王青,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宋启恩,男,196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赵秀美,女,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被执行人宋启恩、赵秀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282民初68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启恩偿还欠款11126.21元,并支付执行费75元,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及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2017)鲁0282民初686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建钢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韩红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