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82执231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岙兰路6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863966310L。
法定代表人:王青,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宋启恩,男,196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赵秀美,女,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被执行人宋启恩、赵秀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282民初68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启恩偿还欠款11126.21元,并支付执行费75元,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及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2017)鲁0282民初686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建钢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韩红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