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3执3310号 申请执行人王娟娟,女,汉族,1983年6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武功县。 被执行人西安德鑫行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房。 申请执行人王娟娟与被执行人西安德鑫行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1951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德鑫行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娟娟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19512号调解书,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西安德鑫行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并依法申报公司财产状况,但其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西安德鑫行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经查,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本案申请执行人王娟娟应申请金额为13091元及利息,未受偿金额为13091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西安德鑫行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本院遂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西安德鑫行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综上,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陕0113执33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恢复执行的权力,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奕 鹏
审判员 张哲
审判员 吴江
二0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赟 打印:刘赟 校对:李涛 年月日送达 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