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5380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11号19楼。
负责人:苏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丽,江苏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鑫平,男,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吴军,男,汉族,住无锡市。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被告沈鑫平、吴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201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为62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邹 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芮锦烨
书 记 员 段丽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