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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13民初5380号

5380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沈鑫平、吴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8-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沈鑫平;吴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5380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11号19楼。

负责人:苏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丽,江苏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鑫平,男,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吴军,男,汉族,住无锡市。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被告沈鑫平、吴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201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为62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邹 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芮锦烨

书 记 员  段丽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