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421执2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靖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万某。
被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高某。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甘肃靖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某、李某、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万某、李某、高某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万某、李某、高某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本录
审判员 雒仲学
审判员 狄国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文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