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822执784号
申请执行人:王宏媛,女,汉族,住所地吉林省通榆县。
被执行人:陈其敏,男,汉族,住所地吉林省通榆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宏媛与陈其敏有他案由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吉0822执7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伟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付文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
王宏媛与陈其敏有他案由纠纷执行裁定书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822执784号
申请执行人:王宏媛,女,汉族,住所地吉林省通榆县。
被执行人:陈其敏,男,汉族,住所地吉林省通榆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宏媛与陈其敏有他案由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吉0822执7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伟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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