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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822执784号

王宏媛与陈其敏有他案由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22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王宏媛;陈其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822执784号

申请执行人:王宏媛,女,汉族,住所地吉林省通榆县。

被执行人:陈其敏,男,汉族,住所地吉林省通榆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宏媛与陈其敏有他案由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吉0822执7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伟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付文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