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81民初3394号
原告:杨宝同,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蒋彬彬,男,汉族,1987年6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杨宝同诉被告蒋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经查证后本院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宝同的起诉。 原告杨宝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闻庆平
审 判 员 张 智
人民陪审员 尹宗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俞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