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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民终2164号

纪盛刚、欧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6-04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纪盛刚;欧娜;李国飞;纪胜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民终216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纪盛刚,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上诉人(一审被告):欧娜,女,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盛刚,青岛渔湾仔食品有限公司职工。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国飞,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一审

被告:纪胜强,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

上诉人纪盛刚、欧娜因与被上诉人李国飞、一审被告纪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2民初48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2民初4853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纪盛刚、欧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忠霞

审判员  付景波

审判员  刘 腾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茜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