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421执10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尹立良,199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执行人:胡程,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 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尹立良与胡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19)川1421民初29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偿还借款本金135000元及利息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2020年5月6日本院作出(2020)川1421执10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
一、冻结被执行人胡程在仁寿县人民政府视高街道办事处的拆迁安置补偿款,金额以为188380元限,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禁止被执行人胡程收取或处分以上债权;禁止次债务人向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指定的单位或个人清偿,该裁定书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已经向仁寿县人民政府视高街道办事处送达。现经全国执行网络查询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另向仁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仁寿县综治网格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拟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未履行(2019)川1421民初29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421民初29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后应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家喜
审判员 颜 利
审判员 廖藜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石梦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