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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81执1868号之一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腾源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市安盾锁业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07-18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腾源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市安盾锁业有限公司;虞东;蔡小芬;徐象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执18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组织机构代码:717611474。 法定代表人胡德。 委托代理人陈小乐、叶信益(一般授权),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腾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赵宅村码:795583528。 法定代表人虞东。 被执行人温州市安盾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娄桥村码:MA297PJ81。 法定代表人王恩光。 被执行人虞东,男,1976年5月8日出生,住瑞安市。 被执行人蔡小芬,女,1976年4月17日出生,住瑞安市。 被执行人徐象火,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住瑞安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腾源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市安盾锁业有限公司、虞东、蔡小芬、徐象火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464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03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0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浙江腾源进出口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479279.46美元及利息(期内利息6861.67美元、及以本金479279.46美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8955%自2014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偿还之日止);2、被执行人浙江腾源进出口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以被执行人虞东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XX镇XX花园X幢XX单元XXX室(房产证号瑞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但以最高抵押金额296万元人民币为限;3、被执行人温州市安盾锁业有限公司、虞东、蔡小芬、徐象火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被执行人温州市安盾锁业有限公司在2千万元范围内、被执行人虞东、蔡小芬在5千万元范围内、被执行人徐象火在15300000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浙江腾源进出口有限公司在原债权银行处形成的各类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户籍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查明:

一、被执行人虞东名下开设于中国农业银行塘下支行的账户有存款51864.67元,执行人徐象火名下开设于中国农业银行瑞安支行的账户有存款16048.95元,执行人蔡小芬名下开设于中国农业银行瑞安支行的账户有存款10207.97元,已在本院(2019)浙0381执1867号案件中依法予以扣划,扣除法院诉讼费、执行费,无剩余案款可供分配;各被执行人在其他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小量存款,无执行价值。

二、被执行人虞东名下有坐落于瑞安市××罗凤吴岙村的不动产,该不动产于2010年左右重建,目前房屋结构为水平式(原先为落地式),目前已设立行政限制,不能变更登记,故暂不能处置,被执行人虞东名下有坐落于瑞安市××花园××单元××室的不动产,已在本院(2019)这0381执1865号案件中评估拍卖,届时本案参与案款分配,上述不动产本院已裁定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从2019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14日止);其他被执行人名下在瑞安及温州辖区内无房产登记。

三、各被执行人名下名下无车辆登记。

四、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

五、经办人于2019年5月28日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现被执行人浙江腾源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市安盾锁业有限已无实际生产经营,被执行人虞东、蔡小芬、徐象火在村居没有其他财产,目前也没有各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

六、被执行人浙江腾源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市安盾锁业有限公司、虞东、蔡小芬、徐象火另有债务在本院立案执行,案件均已程序终结。 就本院前期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续封或续冻最终导致无法执行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本次执行中,执行到位诉讼费33500元、执行费18364.67元。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浙江腾源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市安盾锁业有限公司、虞东、蔡小芬、徐象火违反财产申报制度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0381执18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执 行员 鲍斌慧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代)

书记员 池瑞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