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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黑0719执1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吴某某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6-16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吴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719执15号

申请执行人: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

被执行人:吴某某,身份号码23070419770215XXXX,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友好区嘉航小区。 申请执行人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吴某某罚金纠纷一案,(2020)黑0719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罚金3,000.00元。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0年1月17日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扣划被执行人吴某某存款666.45元(此款已转入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剩余罚金2,333.55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跃辉

审判员  杨春雷

审判员  付洪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