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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13民初909号

宋文胜与烟台市莱山区莱山街道姜家台村村民委员会、烟台新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5-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文胜;烟台市莱山区莱山街道姜家台村村民委员会;烟台新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13民初909号

原告:宋文胜,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烟台市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日剑,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丽,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莱山区莱山街道姜家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莱山街道姜家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613K23435598U。

法定代表人:姜言敏,主任。

被告:烟台新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山区莱山街道办事处姜家台村。

法定代表人:宋文波,经理。

原告宋文胜与被告烟台市莱山区莱山街道姜家台村村民委员会、烟台新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

原告宋文胜于201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烟台新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文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文胜撤回对被告烟台新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许春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承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