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13民初909号
原告:宋文胜,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烟台市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日剑,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丽,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莱山区莱山街道姜家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莱山街道姜家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613K23435598U。
法定代表人:姜言敏,主任。
被告:烟台新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山区莱山街道办事处姜家台村。
法定代表人:宋文波,经理。
原告宋文胜与被告烟台市莱山区莱山街道姜家台村村民委员会、烟台新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
原告宋文胜于201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烟台新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文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文胜撤回对被告烟台新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许春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承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