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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11民初9937号

薛景鲜与薛光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薛景鲜;薛光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11民初9937号

原告:薛景鲜,男,199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管炳红,女,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系原告之母。

被告:薛光帅,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景鲜与被告薛光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薛景鲜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薛光帅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薛光帅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告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薛景鲜不另行提供被告薛光帅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审判员  郝李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馨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