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11民初9937号
原告:薛景鲜,男,199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管炳红,女,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系原告之母。
被告:薛光帅,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景鲜与被告薛光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薛景鲜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薛光帅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薛光帅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告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薛景鲜不另行提供被告薛光帅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审判员 郝李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馨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