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京0107执2283号

北京宝瑞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双井分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6-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公证债权文书
当事人
北京宝瑞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双井分公司;软林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7执228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宝瑞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双井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1号九龙商厦1幢1层03A号01。负责人高辉,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殊,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宝瑞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委托代理人崔伟,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宝瑞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被执行人软林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0706-156室。法定代表人朱志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平,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北京宝瑞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双井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软林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35724号公证书和(2018)京中信执字01841号执行证书业已生效。因软林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北京宝瑞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双井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软林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典当本金2500000元及违约金、公证费5000元。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软林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手续。本院于2019年4月8日对软林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景山区北重西厂宿舍11号楼6层1单元602房屋予以查封。2019年8月7日向当事人双方送达该房屋评估报告。2020年2月5日,在第二次拍卖中,该房以2025000元成交,本院于2020年4月4日出具成交确认书,现该房已办理完毕相关过户及交付事宜。本院在扣除执行费用后,已将案款200235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统查,被执行人软林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已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工商登记信息、无网络银行存款等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软林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上述调查结果,且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35724号公证书和(2018)京中信执字0184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 凯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石联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